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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损的芦衣

【 发布时间:2017-09-12 】 【 点击次数:44 】 【 所属分类:饲界周边】

闵损,字子骞,是孔子的学生。闵损小的时候,生母就去世了,他的父亲又娶了个妻子,之后还生了两个儿子。闵损的继母经常虐待他。冬天时,两个弟弟都穿着用棉花做的冬衣,而闵损的衣服却是用芦花填充的,根本不能抵御寒冷。一天,父亲外出,要闵损驾车。数九寒天,闵损冻得直发抖,一失手,驾车的皮带就掉在了地上。父亲非常生气,正要斥骂时,突 然注意到闵损脸色发紫,浑身颤抖。父亲察觉不对,便上前拉开他的衣襟,这才发现儿子穿的“棉衣”里面填充的都是芦花。

当我们在为小闵损的遭遇感到难过的同时,不妨思考一下:如果在现代法治社会,闵损的继母是否应为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呢?现在,就让我们进行法律分析,寻找最终答案。

闵损和继母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闵损的生母已经去世了,他和继母之间并无血缘关系,那么,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如何认定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该条款规定可知: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时,孩子已经成年独立了,不需要父母的抚养,则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只是一般的姻亲关系。闵损的父亲再婚后,如果闵损与继母长期共同生活,且继母主要负责照料全家人(包括闵损在内)的生活起居,那么,闵损与继母之间便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在法律上,与亲生的母子关系没有什么不同。基于这一法律关系,闵损与继母之间产生了新的法律义务:继母对未成年的闵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而成年后的闵损对继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而且,二人还均享有对对方遗产的继承权。

此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然而,闵损的继母对闵损不仅不能做到视如己出,反而经常虐待他,很明显,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继母的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闵损的生母已经去世,如果继母和闵损长期在一起生活,形成了法律上的抚养教育关系,那么可以认定继母是闵损的监护人之一。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继母对闵损不仅没有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还经常虐待他,甚至在寒冬让他穿芦衣,这些行为侵害了闵损的健康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撤销她的监护人资格。

刑事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役。”在刑法上,要想对虐待行为进行认定,需主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如谩骂、殴打、不让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二是虐待行为持续时间比较长,或者时间虽然不长但虐待次数多;三是虐待后果严重,在一定程度上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如果闵损继母的行为符合前述这些条件,她的虐待行为就触犯了刑法,构成虐待罪。

今天,在我们的社会中,父母虐待儿童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令人为之痛心。可以说,虐待儿童是家庭暴力中造成后果最为严重的一种恶行,一方面是因为受害者是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未成年人,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个人在童年时期遭受的虐待可能会给他带来一生的阴影。当我们遭遇到来自家庭成员的虐待行为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阳光下健康、快乐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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